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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實務觀點】車禍後發生的法律責任(一):肇事逃逸
2021/03/24
過去曾經辦過一個案子
有民眾停在路邊的愛車,被路過的車子無端撞到
因而到地檢署提出肇事逃逸的告訴
民眾申告的理由是:
「無緣無故撞到我的車
行為人不僅沒有留在現場
還裝作沒事地揚長而去
這不是肇逃,什麼是肇逃 !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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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這個案子對檢察官來講
是個很好處理的案子
因為
刑法上的肇事逃逸
最重要的一個條件就是要「致人死傷」
如果未導致任何人受傷或死亡
則是成立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的行政責任
罰則是罰鍰與吊扣駕照
因此上面的狀況既然是負擔行政責任
就跟刑法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無關了
檢察官很輕易的就可用「不起訴處分」結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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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
只要發生車禍
不管是否有人受傷
都建議應該要停留在現場
並且採取下列這些措施
1.
報警
2.
儘量保持現場
3.
留下行車記錄器
4.
留下對方的聯絡資料
5.
甚至在有人受傷下撥打119
以免日後責任無法釐清
by
李尚宇律師